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现决定对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进行调整,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原则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大庆市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大庆市、县最低工资标准。
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测算
月缴存额上限:依据大庆市统计局公布的2021年度大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101289元进行测算: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5320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上限为6076元。
月缴存额下限: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大庆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下限为186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86元;四县缴存基数下限为1450元,月缴存下限为146元。
四、调整基数所需材料
单位盖章确认及主管领导签字的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申请表》(可在中心网站下载),职工缴存基数调整信息应告知职工本人。
五、补缴金额的计算方法
单位应为职工当年因缴存基数上调产生的月缴存差额进行补缴,补缴金额=(新月缴存额-原月缴存额)×补缴月份,补缴金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核算。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基数的确定
对灵活就业人员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缴存基数档位分别按户籍所在市区或县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2倍、202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确定(具体金额为:第一档:市区1860元,县区1450元;第二档:5065元;第三档:8441元;第四档:16882元;第五档:25320元)。月缴存额为档位缴存基数乘以对应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后之和确定。已开户缴存的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不做统一调整,如需调整的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申请调整。
七、调整时间要求
本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调整工作于2022年7月开始,2022年9月底结束,未在调整期限内完成的,本年度内不再予以调整。
附件: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明细表(2022年)
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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