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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住房公积金物业费提取「东莞公积金新规2021」

2022-10-20 16:56:32来源:东莞时报

重磅消息!

东莞公积金政策将有重大新变化!

今后在东莞申请商转公后

或可选择组合贷款

不再要求纯公积金贷款!

最长贷款年限或将

统一规定为30年!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近日在官网印发公告,就《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下简称《贷款办法》)的修订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与现行贷款办法相比,《贷款办法》修订稿明确,申请商转公后,可选择组合贷款,不再要求纯公积金贷款,这在现行房价不断攀升的背景下,将会让更多市民受益。

释疑:

两份文件有何调整?

① 商转公贷款后可以形成组合贷款

记者获悉,《贷款办法》修订稿在第三条第四款指出,职工可将部分或全部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这意味着,商转公贷款后可以形成组合贷款,不再要求必须为纯公积金贷款。

这将为无法还清商贷与公积金贷款差额部分贷款余额的职工打开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大门,对于早期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现在可以申请商转公的职工而言,尤其在应对近年房价变化形势方面具有较广泛的现实意义。

另外,《贷款办法》修订稿在第十三条中还明确,最长贷款年限统一规定为30年。这也改变了目前只有购买首套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一手房(含商转公)才可申请最长的30年。

据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作此调整,一方面是由于有住建部财政部人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支持,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近年来我市房价上涨明显的职工还款能力减弱的实际,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延长贷款年限,以减轻职工还款压力。

② 促进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

《提取办法》修订稿第十条明确,办理租房提取需满足连续缴满3个月、一年内提取金额不超过本市规定提取金额、最早可申请提取至办法修订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等要求。目前,我市拟采用曾经连续缴满3个月即可,加快促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建设,改变重购轻租的局面。

另外,《提取办法》修订稿在第十九条还新增不予提取的情形,明确了在不属于购房、贷款购买获得房屋产权,以及不属于住宅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等情况下,不得申请提取分住房公积金。

物业费、加装电梯等情况

也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现行政策规定九大类情形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修订征求意见稿则将提取的类别进行了细化。分别为住房消费类情况、销户类情形、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等三大类别。修订稿增加离休、物业费、加装电梯情形,取消装修、外市户口离职和本市户口失业的情形。

其中物业费提取规定,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缴存当月规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最早可申请提取本办法实施之日前12个月的月缴存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规定,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不超过该户应分摊的实际费用。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

【可提情形之一】

住房消费类情形,职工及其配偶可分别提出申请:

(一)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住本市自住住房。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五)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可提情形之二】

销户类情形,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账户全部余额并应注销账户: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三)离休、退休。

(四)出境定居。

【可提情形之三】

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一)享受本市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二)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新增五项不予提取情形

修改意见稿新增了不予提取的情形。分别为:

01.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产权的;

0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性用房及偿还该类不动产贷款本息的;

03.职工及其配偶使用的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存在当前逾期或担保代偿的;

04.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单位补缴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之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可提取;

05.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司法冻结的。

以上五项情形将不得申请提取公积金。

目前,公积金中心正广泛征求各部门、镇街、企业、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意见。相关意见和建议可在7月18日前反馈至公积金中心。(公积金中心电子邮箱:gjjoffice@126.com

请相互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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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东莞时报新媒体

来源:新媒体记者张欣仪、伍江 通讯员 任泽豪

图文值班编辑: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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