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服务广大缴存职工,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临沂市实际,5月31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就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进行了明确。其中,明确了职工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含按月冲还贷款),正常还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再保留三个月还贷额或六个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以划入个人储蓄账户,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内实际还款额,取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担保金额限制等优惠措施。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出资建立的制度。个人从工资中拿出一部分,因为购房毕竟是职工自己的事,所以职工缴存是天经地义的;单位按大致相当的数额配套一部分资金,因为住房改革后单位不用为职工建房分房了,大大减轻了负担,所以拿出一些钱资助职工参加公积金也是完全应该的;国家则对个人和单位的这部分资金,完全免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的免税也是一种支出,叫做税式支出。国家税式支出体现国家对个人购房的责任和支持。
这样建立的公积金制度,对于缴存者个人来说,付出的代价是利息很低,且一般情况下资金被锁定很难提取,但得到的好处是,一旦他需要购房,就可以从作为互助基金的公积金中申请贷款,而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比商业银行的利率要低近两个百分点。这两个百分点往往意味着数万甚至十万、二十万元的利息节约。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下,数量可观的缴存者从此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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