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观念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结婚十余年的李某和王某做出了离婚的决定。经调解,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车辆、房产、存款的分割都无异议,但关于住房公积金,二人却一直僵持不下。王某要求分割李某名下10多万元的公积金,遭到李某拒绝。李某认为公积金是单位为其个人缴纳的,属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用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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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以下内容: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者受赠的遗产;
5.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 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 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具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双方对婚内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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