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和办理流程的通知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效能,推进业务办理实现“只跑一次”甚至“零跑腿”的目标,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流程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促进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和办理流程予以调整。
一、缴存提取业务
(一)简化单位开户手续。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不再预留财务印鉴,办理业务时需凭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办理,业务证明材料加盖公章或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推行业务电子档案。推行业务材料电子档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及职工办理转移、提取业务时,只需提供相关要件资料原件,不再提供相关要件资料复印件。
(三)简化提取申请手续。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出具《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调整为职工填写《东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申请书》可在网站下载,也可在公积金服务大厅现场填写,不再要求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盖章。
二、贷款方面
(一)允许变更担保方式。借款职工在正常还款期间,可将担保方式由自然人担保变更为房产抵押,抵押物为贷款所购住房。
(二)推行“冲还贷”业务。借款职工可委托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通过内部转账的方式直接抵还其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三)规范附加担保。除异地贷款外,申请贷款不再附加担保。
(四)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调整为月缴存额×剩余工作月数×1.5。
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执行。
综合考虑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实际贷款额度。贷款月还款额不超过缴存职工家庭月收入的50%,有其他负债的一并计算。月收入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超过缴存基数上限或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为准。
(五)严格执行信用认定标准。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应信用良好,无恶意拖欠记录。个人信用报告记载有连续3次及以上或累计6次及以上逾期记录的缴存职工,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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