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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的问题「绿色债券发行主体」

2022-12-09 12:00:19来源:友绿智库

7月29日上午,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正式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标志着国内统一、国际接轨的中国绿色债券标准正式建立,对落实国家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推动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原则》,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定义,是指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的有价证券。

同时,《原则》明确了四项核心要素,即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发行人为中国境内发行的绿色债券。

《原则》还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品种,包括普通绿色债券、碳收益绿色债券(环境权益相关的绿色债券)、绿色项目收益债券、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作为核心要素之一,募集资金用途需要投向绿色,但什么是“绿色”?可能一些非专业人士不能够很好地去界定。因此,《原则》给予了明确,绿色债券应严格参照《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和《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等标准。在2015年刚推出绿色债券时,实践中将清洁能源、清洁煤炭也放在了第一版的绿色债券支持目录中,主要是考虑中国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消费国情。经过7年的发展,新版《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已经与国际全面接轨。

友绿智库认为,超低能耗建筑、绿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在包含在《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之中,《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的正式发布,将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发行相关项目的债券。

除了项目评估和遴选外,本次《原则》对募集资金的投向比例也有了明确的限制。过去各个绿色债券品种募集资金投向绿色的比例并不一致,此次要求100%都要投向绿色领域,与国际标准也实现接轨。

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副会长、副秘书长徐忠介绍,2022年上半年,绿色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1685亿元,占国内绿色债券市场总发行量的42%,占非金融企业绿债发行量的62%,发行规模持续居全市场第一。2022年3月末,我国绿色贷款余额已超过18万亿元,增长迅速,中国境内绿色在建余额约1.3万亿元,在全球位列前列,绿色债券已成为国内仅次于绿色信贷的第二大绿色融资渠道。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副会长、副秘书长徐忠

“绿债市场的发展需要各方合力,我们也积极呼吁相关部门在税费优惠,差别化监管等方面给予支持,进一步提升投资者参与热情。”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彭立峰表示,202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将各银行投资绿色债券的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绿色债券的踊跃认购,交易商协会按季发布绿色债券投资人排名,在市场上起到了很好的宣导作用。地方政府和市场基础设施也积极支持绿色债券发展,截至2021年末,11个省市出台相关激励措施,上海清算所减免50%的服务费率,为绿色债券发行人降低综合成本。

“证监会近年来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从数据看,截止到今年6月底,交易所市场累计发行的绿色债券一共接近500只,规模达到5059亿元。”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副主任栾伟华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把深化改革资本市场与绿色低碳转型有机结合,加大对绿色低碳产业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上市公司强化相关信息披露,不断丰富完善绿色产品体系,推动更多的企业利用《原则》更好地发行绿色产品,同时也积极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低碳转型。

友绿智库认为,根据《原则》,“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需100%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经济活动等相关的绿色项目。”“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应直接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在国内发行绿债要求变得相对更加严格,而国外资本市场对于国内房地产行业未来走势并不看好,未来房地产企业想要发行绿债,还需要沉下心来,踏踏实实开发符合绿债要求的项目。这,并不是坏事。

文件原文如下:

关于发布《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的公告

〔2022〕第1号

为促进绿色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组织全体成员单位制定了《中国绿色债券原则》,经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第五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现予发布。

附件: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

2022年7月29日

中国绿色债券原则

引言

本《中国绿色债券原则》(以下简称《原则》)是供市场主体参考使用的绿色债券自律规则,旨在推动中国绿色债券市场规范和高质量发展。

本《原则》充分尊重国际通行标准,参考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nternational Capital Market Association, ICMA)发布的《绿色债券原则》(Green Bond Principals, GBP)等相关规定。

本《原则》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机构共同合作完成,并经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本《原则》结合国际惯例和国内实际,明确了绿色债券的四项核心要素,提出对绿色债券发行人和相关机构的基本要求。

本《原则》将适时更新,持续反映中国绿色债券市场的政策环境变化及市场发展情况。

一、绿色债券定义

绿色债券指募集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项目或绿色经济活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二、绿色债券核心要素

本《原则》所述绿色债券应满足募集资金用途、项目评估与遴选、募集资金管理和存续期信息披露四项核心要素的要求。

2.1 募集资金用途

绿色债券的募集资金需100%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产业、绿色经济活动等相关的绿色项目。

本《原则》所述绿色项目是指符合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有助于改善环境,且具有一定环境效益的项目。

绿色项目认定范围应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银发〔2021〕96号),境外发行人绿色项目认定范围也可依据《可持续金融共同分类目录报告-减缓气候变化》《可持续金融分类方案-气候授权法案》等国际绿色产业分类标准。

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应直接用于绿色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补充项目配套营运资金或偿还绿色项目的有息债务。

2.2 项目评估与遴选

发行人应明确绿色项目具体信息,若暂无具体募投项目的,应明确评估与遴选流程,并在相关文件中进行披露,需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2.2.1 本期债券绿色项目遴选的分类标准及应符合的技术标准或规范,以及所遴选的绿色项目环境效益测算的标准、方法、依据和重要前提条件。

2.2.2 绿色项目遴选的决策流程,该流程包括但不限于流程制定依据、职责划分、具体实施过程。

2.2.3 所遴选的绿色项目应合法合规、符合行业政策和相应技术标准或规范,相关手续、备案或法律文件齐全且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建议发行人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对绿色债券进行评估认证,就绿色债券是否符合四项核心要素进行说明,出具书面评估认证报告并向投资人公示。鼓励在评估认证结论中披露债券的绿色程度及评价方法。

2.3 募集资金管理

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2.3.1 发行人应开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或建立专项台账,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到账、拨付及收回实施管理,确保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约定的用途使用,做到全流程可追踪。

2.3.2 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经公司董事会或内设有权机构批准,发行人可将绿色债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产品,如国债、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地方政府债等,单次投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2.3.3 若出现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变更后募集资金仍应在2.1条所列的绿色项目范畴内使用。

2.4 存续期信息披露

绿色债券在存续期应持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披露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2.4.1 发行人或资金监管机构应当及时记录、保存和更新募集资金的使用信息,直至募集资金全部投放完毕,并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及时进行更新。发行人应每年在定期报告或专项报告中披露上一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内容包括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情况、绿色项目进展情况、预期或实际环境效益等,并对所披露内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展示。相关工作底稿及材料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届满后继续保存至少两年。

2.4.2 鼓励发行人按半年或按季度对绿色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披露,半年或季度报告可重点说明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期末投放项目余额及数量进行简要分析。

2.4.3 鼓励发行人定期向市场披露第三方评估认证机构出具的存续期评估认证报告,对绿色债券支持的绿色项目进展及其实际或预期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认证。

三、适用范围及释义

3.1 本《原则》适用于发行人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绿色债券,发行人应独立承担所发行债券的相应责任,履行相关承诺。

3.2 本《原则》由绿色债券标准委员会负责解释。

绿色债券品种

绿色债券包括以下品种,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可能出现其他绿色债券品种,将于每次《原则》更新时一并纳入。

1. 普通绿色债券

符合本《原则》要求,专项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普通绿色债券还包含两个子品种:

(1)蓝色债券

符合本《原则》要求,募集资金投向可持续型海洋经济领域,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用于支持海洋保护和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相关项目的有价证券。

(2)碳中和债

符合本《原则》要求,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具有碳减排效益的绿色项目,通过专项产品持续引导资金流向绿色低碳循环领域,助力实现碳中和愿景的有价证券。

2.碳收益绿色债券(环境权益相关的绿色债券)

符合本《原则》要求,募集资金投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绿色项目,债券条款与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资源环境权益相挂钩的有价证券。例如产品定价按照固定利率加浮动利率确定,浮动利率挂钩所投碳资产相关收益。

3.绿色项目收益债券

符合本《原则》要求,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建设且以绿色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现金流为主要偿债来源的有价证券。

4.绿色资产支持证券

符合本《原则》要求,募集资金用于绿色项目或以绿色项目所产生的现金流作为收益支持的结构化融资工具。

来源: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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