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首批9只公募基础设施投资基金(REITs)启动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后,毫无悬念的“一日售罄”。当时,来自基金销售人员和基金投资者的声音主要是:“卖光了,基本就是在抢!”、“太火爆了,根本就抢不到。”
6月21日,沪深交易所举行首批基础设施REITs上市仪式,9只基金全部收红,平均上涨5.21%。
资料来源: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
目前,已上市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框架结构基本统一,均采取“公募基金 ABS 项目公司 不动产”交易结构(以下简称:“公募基金 ABS”结构),本文结合已发售的基础设施公募REITs案例,对“公募基金 ABS”结构从政策依据、意义、实施方式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已发售REITs产品的交易结构
目前,我国仅在基础设施领域进行REITs试点推行,本次已发售9只基础设施REITs均采用“公募基金 ABS 项目公司 不动产”结构。
资料来源:上交所
“公募基金 ABS”结构的政策依据
《关于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相关工作的通知》
试点初期,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ABS),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开展基础设施 REITs 业务。
《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
基础设施基金,是指同时符合下列特征的基金产品:
(1)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
(2)基金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3)基金管理人主动运营管理基础设施项目,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
(4)采取封闭式运作,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 90%。
“公募基金 ABS”结构的意义
(一)规避了公募基金不能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公募基金财产应当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即不能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公募基金 ABS”结构在不修改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实现了公募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
(二)实现了基础设施不动产上市流通
有人形象比喻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为“资产上市(IPO)”,“公募基金 ABS”的交易结构实现了将规模巨大的基础设施不动产“切割”成若干份证券化产品进行买卖,将缺乏流动性的基础设施资产转变为流动性强的标准化权益性金融产品。由符合条件的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依法依规设立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通过购买同一实际控制人所属的管理人设立发行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完成对标的基础设施的收购,开展基础设施 REITs 业务,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公募基金管理人、ABS管理人同时向交易所提交基础设施基金上市申请、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挂牌申请。
“公募基金 ABS”结构取得基础设施项目方式
方式一:直接受让
ABS直接受让原始权益人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穿透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运管过程中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该方式操作较为简单,同时对ABS现金流储备具有较高要求。该方式项目公司后期不涉及资产重组,基础设施公募基金成立后,资产支持证券(ABS)管理人代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ABS)持有项目公司100%股权。典型项目如“浙商证券沪杭甬速”REITs。
资料来源:“浙商证券沪杭甬速”REITs招募说明书
根据“浙商证券沪杭甬速”REITs招募说明书,资产支持证券(ABS)设立日的后 1 个工作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约为 20.31 亿元,债权转让对价为 21 亿元。
方式二:反向吸收合并
目前已发行的多数REITs基金出于现金流压力,首先通过资产支持专项计划(ABS)的特殊目的载体SPV间接持有项目公司股权和债权,再通过SPV与项目公司反向吸收合并的方式实现对项目公司穿透。即项目公司反吸收合并其股东SPV公司,SPV公司注销以使得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直接持有项目公司全部股权和债权。至此,从REITs公募基金到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再到项目公司将完成100%股权(债权)穿透,以“中航首钢生物质” REITs为例。
资料来源:“中航首钢生物质” REITs招募说明书
结语
通过“公募基金 ABS”的结构既让“笨重”的基础设施不动产“轻”起来,实现了上市流通,同时规避了《基金法》所规定的公募基金不能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限制,在不修改现有法律框架的基础上实现基础设施不动产证券化。
本文作者: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 原雪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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