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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中的合理避税策略包括「股权激励如何纳税」

2022-12-24 11:06:27来源:颜井辰

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 颜值

2019年6月2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第6条规定: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进行差异化表决权安排的,人民法院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进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授权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认定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科创板上市公司为维持创业团队及核心人员稳定而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依法认定其效力,保护激励对象的合法权益。《意见》从审判的角度,认可科创板上市公司在上市前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作出的差异化表决权安排,尊重科创板上市公司构建与科技创新特点相适应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司法层面首次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

结合最新的《公司法》修正案针对涉及股份回购的第一百四十二条进行相关修改“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对有关股份回购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有助于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促进资本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有了司法层面肯定了“同股不同权”的公司治理安排,企业对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方案实施之际对公司选择自然人还是法人做股东的安排,如何选择?如何更好的进行税务筹划合理避税,如果选择不当的话一不小心就得交冤枉税,如何选择主要考量以下几点因素。

一、股东选择对税的影响

自然人股东(境内自然人)分红必须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法人企业做股东如果取得分红,按照规定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因为分配的是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已经交过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股权激励的时候要考虑公司未来需要分红的问题以及是否愿意接受20%个税负担的问题。

除了分红之外,股权转让双方缴纳的税款也有所区别,如果是自然人,未来股权转让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而且收购方必须代扣代缴;如果是企业做股东,未来转让股权需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但对方无需代扣代缴,企业股东自行缴纳。

不仅仅如此,如果企业股东还可能有两个地方是有节税空间的。一个是企业股东如果自身有亏损,股权转让收益可以弥补亏损,自然最终减少交税;另一个是企业股东如果设置在有税收优惠的区域,股权转让收益能够享受当地政府的税收优惠或者返还,也有一定节税空间。

二、股东选择对未来集团化安排的影响

如果未来企业有集团化安排,首先在设立之初就要考量设置好控股企业,用控股企业直接投资新设公司并作为股东,如果没有集团化安排,当然从经营角度自然人和法人股东均可。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来可能会溢价的公司,任何多余的股权调整都可能带来税收负担,但如果公司本身微利或者会持续亏损,股东的调整就不会有涉税的担心,相对较容易操作。

三、股东选择对关联关系的安排

关于关联关系,税法中有特殊而明确的规定,详见《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此处不再赘述。关联关系本身对于经营会产生影响,银行、税务机关也会紧盯关联公司,避免因为关联公司导致监管风险。那么企业如何安排关联关系就是一个很大的课题。企业在股权激励时,必须考虑该公司同原有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安排,是否需要关联,或者不希望关联,这个选择非常重要,同样会影响到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当然如果是企业法人作为股东,两家公司就必然涉及到关联关系,当然自然人股东也是关联关系情形较多,但可以通过其他模式进行调整和规避,比如大量在实务中常出现的隐名股东委托持股问题,很多都是为了规避关联关系,将来上市时应予以处理或者进行必要的清退,这些事宜最好再前期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妥善的安排。

总之,股权激励之初或者是投资兼并之时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的选择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一是税务筹划,二是集团化安排,三是关联关系安排、四是同业竞争安排、五是知识产权布局都要合法合规。建议企业在进行顶层设计和方案选择时一定要考虑到位,避免未来出现不必要的相关风险。

作者:颜值(颜井辰),颜回(孔子弟子)第76代孙,武汉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创新创业导师,执业于湖北和楚律师事务所。颜值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诗歌创作,代表作《飘雪的季节》发表于《青春诗歌》1999年第6期;现专注研究TMT领域知识产权和公司治理,代表作《浅析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等多篇专业论文在《楚天法治》、《法制博览》、《法制与经济》等发表,部分文章被《法律出版社》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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