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清算涉及破产企业职工以及众多债权人的利益冲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阶段,所有的历史遗留问题都要一一进行解决,情况比较复杂,所以在申请破产前需要清算评估。
一、企业破产清算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符合通过破产法进行清理债务需满足两个条件:
(一)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二)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但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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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具体是指:
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2.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第(二)条其中“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资料:
1.资产负债表;
2.审计报告;
3.资产评估报告。
实务中,以上资料均为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时提交的资料。但为避免出现债务人企图通过破产而逃债的情形,法院在审查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清算的,会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形式,一般要求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的须提交相关专项审计报告。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第(二)条其中“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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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的主要是在企业主要资产无法变现、资金链断裂、无人经营、长期亏损等情况下无法清偿债务的,即可以认定企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在往期案例中,鉴于其他几种情形难以举证证明,债权人亦通常以向破产案件受理人民法院提交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裁定书》予以证明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川恒律所表示实践中债权人提交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裁定书》既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又能够证明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了企业破产清算的两个条件,人民法院一般亦据此直接作出受理债务人破产清算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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