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各受委托银行:
为认真落实国家“房住不炒”政策和“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住房公积金惠民利民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使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更加符合住房公积金制度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经2021年4月28日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准入年限的规定
将现执行的“借款申请人提供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时间按实际购建房日期的3年内或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不超过1年内的有效”管理政策,调整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人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相关准入资料登记日期在1年内。同时,取消“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间不超过1年内的准入条件”政策。
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的规定
将现执行的“借款申请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为20%”管理政策,调整为“借款申请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首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第二套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
三、关于调整购建同一套自住住房先提后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的规定
将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房屋交易价×可贷比例-该套房已提取公积金额度”管理政策,调整为“住房公积金可贷最高额度-该套住房已提取公积金额度,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含银行组合贷款金额)应小于等于购建房价值”。
四、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冲还贷政策的规定
将现执行的“职工办理按揭贷款按月冲还贷业务,需按时足额还款十二期以上”管理政策,调整为“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时,可直接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从首次还款日起,每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用于冲还住房贷款”。
五、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账户的规定
将现执行的“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时,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按揭贷款的,贷款资金划入合作开发商(售房单位)账户”管理政策,调整为“缴存职工与个人(售房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时,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人或者建房、翻建、大修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缴存职工直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单位)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时,按揭贷款资金应当划入售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政府监管账户内”的规定。
六、关于调整职工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登记用途的规定
将现执行的“在本辖区内购建商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管理政策,调整为“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申请人提供所购建自住住房的房屋登记用途须为住宅”的规定。
七、关于明确再交易自住住房(即二手房)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受理范围的规定
将现执行“缴存职工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即可申请提取或贷款”管理政策,调整为“缴存职工以再交易自住住房(即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的,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直系亲属关系(夫妻、父母、子女)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受理范围内。同时,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权人之间进行房屋所有权交易的不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受理范围”的规定。
八、相关要求
(一)未调整事项仍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之日前已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按原规定执行。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30日
来源: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编:思治春 肖 卫
审核:高 彬 张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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