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苏云慧) 除了购房、还房贷、交房租外,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来支付物业管理费。记者从大理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2016年1月1日起,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只要符合相应条件,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
据介绍,自有住房、无房、租房职工均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每人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1500元。提取时,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不得低于1500元。
需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的,由职工本人向单位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由缴存单位到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当年不提取的,视作放弃,提取额不得计入下一年度。
职工申报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时须提交: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人本人签字,由单位经办人复核签名);经单位审核签章的《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请表》一式2份(可附提取人员名册,名册同时需加盖单位公章);本人商业银行储蓄卡(折)。
“为有效防止受理过程中,公积金被挪用、截留、占用,保障职工利益,提取的金额将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存入申请人本人的储蓄卡账户中。” 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科长杨国云说。
此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物业管理费后,符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实施细则》提取使用条件及相关规定的,仍可提取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符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实施细则》贷款条件和相关规定的,仍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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