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景瑾瑾
4月15日,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十六条进行调整,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可申请两次贷款;首次贷款没有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不得向已有两次贷款使用记录的职工发放贷款。”
通知表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2月28日制定并实施《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06〕3号,以下简称《贷款办法》)。多年来,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佛山市实际逐步调整《贷款办法》。现根据国家规定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对《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9〕509号)进行调整。
将《贷款办法》第十六条调整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可申请两次贷款;首次贷款没有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不得向已有两次贷款使用记录的职工发放贷款。”
除了上述调整外,佛山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贷款程序、贷款对象和条件、贷款额度等,都还是跟此前一样。其中,在贷款额度上,符合贷款对象和条件的借款人,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含)以上,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年(含)以上,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调整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从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原《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9〕509号)同时废止。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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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 王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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