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进城务工及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支持我市居民自住和改善住房,推进城镇化和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2016〕1号、《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5〕3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
第二条 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市本级和宣州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所在县(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
第二章 缴存范围、登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缴存之日起满一年以上,在宣城市稳定就业具有合法经济收入来源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且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被本市城镇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以下简称进城务工人员)。
(二)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三)在本市从业且具有执业资格证书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人缴存者)。
本办法所规定的缴存对象坚持本人自愿缴存的原则。
第四条 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照所在单位其他职工办理。个人缴存者应当携带《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申报)表》及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指定办理网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一) 工商营业执照。(个体户提供)
(二)缴存人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材料。
第五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登记手续后,持经中心审批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审批(申报)表》,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或指定的经办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个人缴存者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每个缴存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三章 缴存基数、比例、额度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依据本人当年度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确定,但不得高于或低于,我市当年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第七条 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综合不得低于10%,最高缴存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个人和单位部分,分别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四章 公积金提取、贷款
第九条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提取条件的,可以向缴存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个人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条 凡正常连续缴存满六个月,且夫妻双方个人征信无不良记录,符合有关规定贷款条件的,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如贷款申请人夫妻任一方存在不良记录,一律不得享受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以办理按月划转业务扣划还贷。还贷期间内,须继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贷款后终止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和相关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也可将剩余贷款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利率计息,不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之后如国家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由宣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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