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16年6月,召开了第三届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了决策,主要包括:听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5年工作总结及2016年工作计划;审议《2016年湛江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审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及廉(公)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安排》;审议《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听取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的情况说明。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等。中心内设综合科、财务科、筹集科、贷款科等4个科室以及雷州、廉江、吴川、遂溪、徐闻等5个办事处,办事处为市公积金中心派出机构,分别负责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从业人员99人,其中,在编53人,非在编4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6年,实缴单位 6,499家,其中新开户单位763家,净增单位691家;实缴职工33.26万人,其中新开户职工3.66万人,净增职工1.80万人;当年缴存额46.53亿元,同比增长8.63%。
截至2016年底,缴存总额306.17亿元,缴存余额128.9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92%、11.30%。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六家,比上年增加一家。
(二)提取:2016年,当年提取额33.44亿元,同比增长13.59%;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71.88%,比上年同期增加3.14个百分点。
截至2016年底,提取总额177.27亿元,同比增长23.2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精装房5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5万元(精装房5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25万元(精装房28万元)。
2016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1万笔30.49亿元,同比增长15.77%、23.25%。
2016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2.13亿元。
截至2016年底,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67万笔167.27亿元,贷款余额115.8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7.82%、22.29%、18.84%。个人住房贷款率为89.87%,比上年同期增加5.71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八家,比上年增加两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市公积金中心没有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2016年,市公积金中心没有购买国债。兑付 、转让、收回国债金额为0,国债余额0.49亿元,对比上年同期没有发生变化。
(五)融资:2016年,市公积金中心没有融资。
(六)资金存储:截至2016年底,住房公积金存款额14.59亿元。其中,活期9.28亿元(账户余额大于10万元,按协定存款利率计息),1年以内定期(含)5.3亿元,1年以上定期0.01亿元,其他(协议 、协定 、通知存款等)0亿元。
(七)其他:截至2016年底,资金运用率90.24%,比上年同期增加5.6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6年,业务收入38,408.42万元,同比降低12.91%。其中,存款利息收入3,295.49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34,946.51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66.42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6年,业务支出25,992.67万元,同比增长92.97%。其中,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22,081.41万元,归集手续费用支出2,158.8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1,746.32万元,其他支出6.0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6年,增值收益12,415.76万元,同比降低59.47%。增值收益率1.01%,比上年同期减少1.80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利率变化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影响较大。一是,2015年人民银行连续5次下调利率,影响到2016年住房公积金存量贷款利息收入大幅度减少,以至于2016年委托贷款余额增加18.33亿元,但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不仅没有增加,反而减少2300万元;二是,应支付职工的利息由原来的当年缴存按活期利率0.35%计息,历年缴存按三个月定期利率1.1%计息,统一调整为按一年定期利率1.5%计息,2016年利息支出增加12,510.78万元,同比增长130.72%。受以上双重政策因素影响,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同比下降12.91%,业务支出同比增长92.97%,全市实现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12,415.76万元,同比下降59.47%。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6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836.0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903.6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676.06万元。
2016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903.61万元。上缴财政用于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2,393.78万元。
截至2016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1,583.43万元。累计提取用于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4,809.02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6年,管理费用支出1,631.20万元,同比增长3.21%。其中,人员经费629.18万元,公用经费96.10万元,专项经费905.9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截至2016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363.00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0.03%。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当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11,583.43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3.13%。
(二)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市公积金中心没有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市公积金中心没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6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1.90%、5.72%和8.63%。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2.51%,国有企业占34.93%,城镇集体企业占2.16%,外商投资企业占1.5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94%,其他占0.94%。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6.40%,国有企业占35.76%,城镇集体企业占2.43%,外商投资企业占2.7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1.3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1%,其他占0.06%。
缴存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40.45%,中等收入群体占52.16%,高收入群体占7.39%。
(二)提取业务:2016年,提取住房公积金53.03万笔33.44亿元。
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6.49%(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9.7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36.70%,租赁住房占0.03%,其他占0%);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3.5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4.9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03%,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1.14%,其他占7.4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6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13.11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6.37%,比上年同期减少0.99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81,753.61万元。
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平方米以下占20.41%,90-144(含)平方米占70.18%,144平方米以上占9.41%;新房占92.05%,二手房占7.95%。职工贷款笔数中,单职工申请贷款占23.37%,双职工申请贷款占76.63%,三人及以上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10.50%,中等收入群体占77.98%,高收入群体占11.52%。
2.异地贷款:2016年,发放异地贷款738笔20,401.20万元。
截至2016年底,发放异地贷款总额83,813万元,异地贷款余额71,913.75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市公积金中心没有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市公积金中心没有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2016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0.51%,比上年同期增加8.73个百分点。2016年用于住房消费的住房公积金为56.07亿元,同比增长17.12%。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目前,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六家,比上年增加一家,包括建行湛江市分行、工行湛江分行、农行湛江分行、中行湛江分行、广东南粤银行、湛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目前,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八家,比上年增加两家,包括建行湛江市分行、工行湛江分行、农行湛江分行、中行湛江分行、广东南粤银行、广发银行湛江分行、交通银行湛江分行、湛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等。
1、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本缴存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不得超过本市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3倍,缴存月工资基数的最高限额分别为:湛江市区15,360元;廉江市11,502元、雷州市8,248元、吴川市10,073元、遂溪县11,177、徐闻县10,019元。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限额的确定方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政策文件规定,缴存月工资基数是按照职工本人2015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情况: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及要求,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调整为12%。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4)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市公积金中心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活期存款年利率为0.35%;协定存款利率1.15%;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期限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及三年的年利率分别为1.1%、1.3%、1.5%、2.1%及2.75%。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限为1至5年(含5年)的,其贷款年利率为2.75%;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其贷款年利率为3.25%。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原来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目前为1.50%。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执行。
(5)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政策调整情况:
2016年,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和帮助,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科学发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6月30日印发《关于调整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6]1号)。第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的核定。夫妻双方都按规定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每笔最高贷款额为45万元(精装房50万元)。第二,第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结清之日起一年后,可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所购房屋款的20%。该通知自2016年8月20日起执行。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1、中心服务网点及途径(详见下列表格)
中心网站:http://www.zjgjj.net
网上服务:网上查询、办理业务;服务热线、短信、微信、微博等。
2、住房公积金业务创新情况:
(1)实现协议合作城市异地互认互通。市公积金中心分别于2016年2月24—27日与长春、哈尔滨、齐齐哈尔等东北三市,于2016年10月27日与北海、钦州、防城港、玉林、海口、儋州、茂名、阳江等北部湾八市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框架协议》,实现协议城市间住房公积金互认互通、互提互贷,进一步提高缴存职工购房能力,解决缴存职工的住房问题,有效促进南北联通、北部湾城市一体化发展。2016年,全市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738笔,20,401.20万元。
(2)开发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市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11月15日完成开发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缴存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可在中心提取窗口一柜办结、实时到账,无需再到银行专柜办理,有效精简办事流程,更好方便缴存职工。
(3)出台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9日印发了《关于湛江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政策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公积金委〔2016〕2号)。对经市人社局认定为A、B、C类高层次人才,简化提取手续和放宽提取时限,同时放宽贷款额度,积极支持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该规定自2016年12月30日起实施。
3、住房公积金服务情况
(1)开展一体化办公。与建行湛江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湛江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湛江分行在中心办事大厅开展一体化办公,贷款申请人可以同步办理贷款签约手续,实现贷款业务“一站式办理”、“一门式服务”,方便群众办事。
(2)坚持主动服务。坚持主动上门做好每一个开发楼盘的销售人员和贷款业务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政策培训工作。2016年,市公积金中心到万和乐华花园等48个开发楼盘进行集中培训64次,培训相关人员691人次;建立预约服务长效机制,对在正常工作时间办理业务确有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单位、个人可进行服务预约,市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将利用休息时间上门服务。2016年,市公积金中心到南国豪苑等66 个楼盘或单位现场开展上门服务92次,集中收件1,569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及各办事处开展预约服务591次,办理提取业务5,134件;实行延时服务。主动为在临近下班时间才赶到大厅或窗口办事的群众办理完业务才下班,并保证群众满意。2016年,市公积金中心开展延时服务超1500人次。
(3)坚持党员志愿者服务。市公积金中心党员志愿者积极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经常利用休息时间预约上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管理室坚持每周三中午正常办公不休息,每周五延迟一个小时下班,为有需要的办事群众办理提取业务。2016年,市公积金中心坚持开展志愿者服务,为4326人次办理了业务。该举措深受办事群众欢迎。
4、综合服务平台及网络建设服务情况
2016年,市公积金中心以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导则》为指导,以“互联网 ”为驱动,继续推进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步伐,开展“互联网 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
市公积金中心完成了中心机房基础平台设备及现有网络安全架构的升级换代工作,为建设高效、安全、稳定和易扩展的网络安全系统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热备容灾系统的正常运行,延续住房公积金热备容灾系统的维保售后服务,确保中心所有业务数据的绝对安全,市公积金中心通过政府采购对双机热备系统软件进行购买售后维保服务。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建立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交易服务系统基础平台。建立和完善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发展相适应的保障体系,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发展的要求,实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信息查询、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实时到账等功能。该系统于2016年11月15日正式投入使用。
2、建立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系统。通过对中心现财务核算管理系统进行拓展升级开发,实现中心与办事处、中心对委托业务银行账户的实时交易、资金等管理,更加科学有效地管理资金流动性,有效满足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对资金需求。该系统现正试运行阶段。
3、建立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系统。为实现与现有住房公积金核心业务管理系统的业务对接,以适应现代网络化住房公积金发展的新要求,市公积金中心已完成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业务管理系统电子扫描功能扩展的前期调研、采购工作,正进入项目具体需求的实施准备工作。
4、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工作情况。市公积金中心根据省住建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基础数据标准的通知》(粤建金[2015]7号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关于推广住房公积金银行结算数据应用系统的通知》(粤建金函[2015]591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双贯标”工作。市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9月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已与开发公司签订了数据贯标及系统运维服务合同,现已进入数据贯标工作细化实施阶段与推进实施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工作。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市公积金中心加大查处骗提力度,全年查实骗提案件38宗,追回骗提资金222万元。
2016年12月对湛江某水产有限公司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作出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市公积金中心及其办事处服务网点、时间及电话:
主要统计指标解释:
1、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2、住房贷款支持职工购建房面积:指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住房的建筑面积。
3、资金运用率: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与缴存余额的比率。
4、住房贡献率: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
5、公积金存款额: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存放在银行的资金额,包括融资资金,不包括增值收益专户存款。
6、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月均缴存余额指当年内各月末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余额之和除以12。)
7、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指截至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总额扣除已按规定核销的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准备金后的余额。
8、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
(1)低收入:指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
(2)中等收入:指收入介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含)-3倍之间。
(3)高收入:指收入高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含)。
9、当年异地贷款发放额:指当年对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包括用本市资金为在本市购房的外地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以及为在外地购房的本市缴存职工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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