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建部《关于湖南、广西、江西住房公积金行业“放管服”改革情况的通报》(建金服函[2018]49号)中“严禁随意扩大住房公积金用途,取消装修提取和装修贷款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使用政策”及自治区住建厅《关于调整包头等四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政策保证住房公积金平稳运行的通知》(内建金函[2018]1249号)文件要求,结合呼伦贝尔市实际,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作用,重点支持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经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取消装修提取和装修贷款业务;
二、取消家庭直系成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
三、与所购住房同时购买的车库、车位,不再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和贷款额度的核定范围;
四、取消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装修费用;
五、取消重大疾病提取;
六、取消法院判决离异,房屋产权人赔付对方房款提取;
七、取消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维修基金提取;
八、不再受理职工购买第三套以上(含第三套)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购房职工需凭户口所在地及购房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开具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办理贷款业务;
九、不再受理职工在呼伦贝尔市外(含满洲里)购房的贷款申请;
十、其他城市的行业中心,在呼伦贝尔市设有住房公积金办事机构的,呼伦贝尔市中心不再受理其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在呼伦贝尔市购房办理异地贷款的,需具有呼伦贝尔市户籍;
十一、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额度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即:借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其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最高为60万元,且不超过住房总价的80%;
十二、调整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申请贷款之日止,购买新建住房不超过2年,二手交易住房不超过1年;
十三、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认定方式: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每月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夫妻双方月收入的60%。贷款偿还能力不足时可追加其缴存公积金的直系亲属作为共同还款人;
十四、连续缴存6个月认定方式:自首次缴存入账之日起,连续缴存满6个自然月(一次性缴多月的需计满6个自然月)。欠缴住房公积金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欠缴不含办理当月);
十五、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采用房产抵押担保方式或法人担保方式。
以上政策调整于2018年12月10日起执行。
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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