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义煤分中心、中心各科室、各县(市、区)管理部:
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迅速发展,贷款业务量逐年增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率长期居高不下。截止到2020年底,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已达到90.3%,超过85%的国家红线标准,造成资金高位运行。为使资金在合理区间平稳运行,实现住房公积金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调整的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通知如下:
一、贷款方面
1. 原政策:购买首套(二套)房首付金额为20%。
调整为:购买首套房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购买二套房或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的30%。
2. 原政策:首套(二套)房或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40万元。
调整为:首套房且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二套房或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按照首套住房且首次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的90%计算。
3. 原政策: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自签订日期不超过2年,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不动产权证》自登记日期不超过2年,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为:期房《商品房买卖合同》自备案日期不超过1年,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手房《不动产权证》自发证日期不超过1年,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 原政策:实行异地贷款,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到本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可持就业地缴存证明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调整为:在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房的职工夫妻双方有一方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可在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按照首套房且首次贷款及二套房或二次贷款可贷额度的60%执行。
5. 原政策:可接受商转公业务,是指曾经因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在2年内可以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为:暂停商转公业务,当个贷率降到85%以下再适时恢复此项业务。
6. 原政策: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20倍×缴存系数(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按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计算:
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对照如下:
6≤缴存时间≤12 缴存时间系数为0.7;
12<缴存时间≤24 缴存时间系数为1.0;
24<缴存时间≤36 缴存时间系数为1.2;
36<缴存时间≤48 缴存时间系数为1.5;
48<缴存时间≤60 缴存时间系数为1.8;
60<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为2。
最高额不超过公积金贷款限额。
调整为: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15倍×缴存系数(账户余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对照如下:
6≤缴存时间≤12 缴存时间系数为0.5;
12<缴存时间≤24 缴存时间系数为0.7;
24<缴存时间≤36 缴存时间系数为0.8;
36<缴存时间≤48 缴存时间系数为1.0;
48<缴存时间≤60 缴存时间系数为1.2;
60<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为1.5。
最高额不超过公积金贷款限额。
二、提取方面
1. 原政策:职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具体额度为: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提取金额为账户余额保留至1元。
调整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同一套住房凭3年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信息备案摘要》或《不动产权证》只可提取1次。
2. 原政策:(一)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3年之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信息备案摘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调整为:职工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提供3年之内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合同信息备案摘要》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上述政策调整自2021年4月6日起开始实行。
2021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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