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记者从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由于《泸州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泸市府办发(2016)25号)已于今年5月31日到期,经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和表决通过了《关于住房公积金新政到期后贷款政策调整的议案》(下简称《调整议案》)。新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对贷款额度、差别化贷款、异地贷款、组合贷款等作了具体规定。
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据悉,《调整议案》将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恢复到2014年第九次管委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均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贷款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单方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
《调整议案》还规定,单笔贷款额度还将与缴存月系数挂钩,计算公式为“最高贷款额度X缴存月系数”。(缴存月系数认定标准: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24个月的系数为0.8;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系数为1.0。)
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5%
《调整议案》在差别化贷款政策方面作了严格要求: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5%,所购住房为再交易房(二手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如果缴存职工家庭购买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改善性住房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已有1套住房或1次购房贷款记录,再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的。)
在执行差别化贷款过程中,以查房为主、查贷为辅,如借款人在所购房辖区无住房,但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贷款记录,按改善性住房办理。同时,《调整议案》还规定不得向已有2套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查房是根据泸州市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未联网的实际情况,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套数,暂按在拟购房区县辖区内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公积金不足可用组合贷款补充
《调整议案》规定,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值得注意的是,《调整议案》今年还提出了组合贷款新模式,即通过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时,可以向受委托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经办银行申请组合贷款。具体是指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又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同时还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组合贷款是住房资金管理部门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商业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是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组合的总称。
《调整议案》明确,根据公积金中心资金流动情况,将适时启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轮候制度。(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公积金管理有关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资金支出高于收入时期,因贷款无法按时发放而执行轮候发放的管理制度。)据了解,本次调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如有与此相抵触的,一律执行新调整后的政策。
记者 曾刚 实习生 郭荞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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