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昭通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昭房管委(2019)3号)、《昭通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昭房管委(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昭通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昭通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二章 缴存对象与范围
第三条昭通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劳务派遣单位。
(五)本条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含港澳台同胞),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劳动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方式的职工等。
第四条 在昭通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不分本市和外市户籍,凡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常就业并有合法稳定收入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大学生村官、村委(社区)工作人员、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因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经费不足,未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均可由个人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统称为“个人自愿缴存户”)。
第三章 缴存登记与账户设立
第五条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必须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分中心申请办理。
(一)分中心应为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管理账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单位管理账户。
(二)单位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作为单独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三)财政拨款单位,其合同制职工需要以单位名义申请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以“单位名称 (编外)”名称开户缴存。
(四)办理单位开户时应先选择单位对应的“单位经济类型”,再以经济类型选择对应的“单位性质”,以单位性质选择对应的“单位所属行业”。
(五)办理职工开户时应完整录入职工婚姻状况、配偶信息、手机号码、家庭地址、学历等个人信息。
(六)单位开户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企业单位提供)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行政机关单位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等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2.劳动用工登记名册复印件1份(非财政拨款单位提供)。
3.工资花名册复印件1份。
4.缴存职工、法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上面写上电话号码)。
5.开户清册原件3份。
6.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申报审批表原件3份。
第六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每个职工在昭通市内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职工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当办理账户合并。
第七条 个人自愿缴存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照个人申请、专户管理、依规使用的原则,享有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制度规定的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承担同等责任。
(一)个人自愿缴存户由本人持相关手续直接向就业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分中心申请办理。
(二)申请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收入标准。
(三)分中心在认真核实缴存申请人是否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基础上,确定是否将其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经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四)分中心在业务经办银行分别设立专门的“××县××银行自愿缴存户”予以统一管理。流程:先办理单位开户,再办理职工个人开户,再办理自愿缴存托收签约。
(五)个人自愿缴存户须与分中心签订《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托收扣款协议书》,按照“自愿缴存托收”方式开户,从缴存人个人银行账户自动扣款缴存住房公积金。
(六)办理职工开户时应完整录入职工婚姻状况、配偶信息、手机号码、家庭地址、学历等个人信息。
(七)开户登记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2.非本市户籍的同时提供《居住证》原件、复印件1份。
3.本人在公积金受托银行开立的常用银行账户Ⅰ类借记卡原件、复印件1份。
4.本人近12个月劳务(或经营)收入银行流水或用工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劳务用工合同等证明其稳定收入的材料。
5.《昭通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第四章 缴存比例与基数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得低于5%;具体缴存比例由市公积金管委会在规定范围内拟定。
(一)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二)灵活就业人员以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等缴存单位统一开户缴交的,职工缴存比例应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
(三)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自愿缴存户开户进行缴交的,缴存比例统一按照20%确定,即单位10%,个人10%。
(四)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或提高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愿缴存户不得申请降低或提高缴存比例。
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昭通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昭通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市公积金管委会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且应通过昭通公积金业务信息系统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
(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按时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该职工本人当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单位办理职工开户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工资审批通知书或工资介绍信,分中心按照职工工资审批通知书或工资介绍信的金额核定其缴存基数。
(三)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首月全月应发工资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单位办理职工开户应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工资审批通知书或工资介绍信,分中心按照职工工资审批通知书或工资介绍信的金额核定其缴存基数。
(四)个人自愿缴存户月缴额上限为昭通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20%,下限为昭通市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乘以20%。缴存基数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内按照缴存人申请的月缴存额除以20%后的金额确定。
第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6月1日至30日各单位提交年审资料进行审核,7月1日按照年审后的新基数执行),新基数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职工中途工资增涨均不得进行调整,当年7月未申请基数调整的单位或自愿缴存户,只能在次年7月才能申请调整。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只能调整一次,一年内不得进行多次调整。因单位计算错误等特殊原因造成职工缴存基数不符或纪检部门要求只能暂发生活费,公积金只能按照实发的工资进行缴交,需要重新调整缴存基数的人员,由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分中心上报请示,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个人自愿缴存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可在每年7月申请调整一次,但一年内不得进行多次调整。分中心在上、下限规定范围内,进行调整,按照缴存人申请的月缴存额除以20%后的金额确定调整后的缴存基数。
第五章 汇缴、补缴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部分和为职工代缴部分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分中心应及时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分中心经办人员在收到单位或财政汇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分中心每月25日前应将挂账资金匹配到个人账户,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月匹配入账的,需填写《xx分中心挂账资金月报表》,说明具体原因,于每月26日16:00前上报到资金归集管理科室。
(二)财政配套资金未到账,但个人代扣资金已到账的,应按照应缴尽缴原则,及时办理单边入账。因特殊原因不能进行单边入账的,须建立相应台账,并将原因填写在《xx分中心挂账资金月报表》中。
第十二条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应先确认缴存信息后缴款,缴款资金和信息应一致;缴款方式应包括支票、现金、网银汇款、委托银行代扣等。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业务发生记账错误的,应及时调整,办理错账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因单位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单位申请发起错账调账,分中心办理错账调整时应与职工核实。
(二)因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操作错误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分中心发起错账调整,并告知涉及错账的单位或职工。
(三)因其他原因导致记账错误的,应由分中心核实后办理错账调整。
第十四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出现多缴、错缴等差错缴存的,在经单位经办人和职工本人确认后,单位提交申请,分中心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错误缴存额办理退回或者补缴手续。
职工因工作调动、离退休、辞职等特殊原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经办人员未及时办理封存手续,导致公积金多缴,需要退回单位或财政的,应通过【归集业务】〉【特殊业务】〉【错账调整】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个人自愿缴存户按照签订的《昭通市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托收扣款协议书》每月15-20日从个人银行账户自动扣款缴交,个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导致欠缴的,分中心经办人员应在每月25日前电话及时通知。连续3个月欠缴的,分中心应发出催缴通知,并对个人账户进行封存处理,连续欠缴达6个月及以上的,本人及配偶未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没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符合昭通市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规定的,通知本人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者多缴。
(一)新设立的单位自单位开户当月起缴交住房公积金,单位开户前的月份不得进行补缴。单位设立时,可提供成立的相关文件,先办理开户手续,待职工工资、人事等手续办理完毕后,再进行职工汇(补)缴。
(二)每年7月新基数调整后,各缴存单位(含自愿缴存户)和职工不得按新基数标准补缴调整前其它月份的缴存额差额部分。
(三)新录用(或调入)职工,自录用(或调入)当月开始缴交住房公积金(以人事部门审批通知为准),因办理人事手续或单位延迟报送开户资料等原因,导致职工欠缴或少缴的,可以进行补缴,补缴月份自录用(或调入)当月起计算(时间以人事部门审批通知为准)。
(四)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单位缓缴期满后,应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第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参加工作或调入职工,单位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八条 个人自愿缴存户自开户当月开始缴交,开户前的月份不得进行补缴。
第六章 账户封存、转移、启封、变更、注销
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
(一)职工因离休、退休、出境定居、应征入伍、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被单位解聘、辞职、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工作调动等原因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手续,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1.分中心经办人员应收取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相关证明材料后,选择对应的封存原因,办理职工封存手续。
2.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应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
3.集中封存期间,分中心应按规定对职工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4.分中心在办理封存手续时,发现账户信息缺失的,应当要求单位核对补齐相关信息。
5.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手续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督促单位在10日内仍不办理的,市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单位因合并、分立而终止、注销或者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职工尚未重新就业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在单位终止或者注销前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符合封存条件,但实际处于以下中断缴存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办理停缴手续:
(一)职工工作变动至新单位,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原单位尚未转移的。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符合销户提取条件,尚未办理提取手续的。
(三)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一条 个人自愿缴存户欠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催缴,连续欠缴达6个月及以上的,本人及配偶未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没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分中心有权对个人账户进行封存。
(一)对连续3个月未足额缴存或欠缴达3个月的,账户状态由管理中心进行封存,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自恢复正常缴存当月起重新计算。
(二)管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办理个人自愿缴存户停缴或续缴手续,停缴或续缴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住房公积金停缴、续缴申请表,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个人公积金账号、代扣借记卡号(银行卡号)、贷款情况、停止缴存原因、联系方式等信息。
2.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个人自愿缴存户自封存之日起满6个月以上,可以选择申请销户,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缴存。缴存人已办理公积金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须结清贷款或免除担保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个人自愿缴存户申请销户时应提交《昭通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销户申请表》、本人身份证、与公积金缴存银行一致的银行账户Ⅰ类借记卡。
第二十二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被新单位录用或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昭通市,并在省外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一)同城转移:转出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原单位管理账户直接转入新单位管理账户。
1.原单位已汇缴资金已全部缴存到职工个人账户的,可直接办理转移业务。
2.原单位汇缴资金未全部缴存到职工个人账户的,不得办理转移业务,应建立登记台账,待原单位汇缴资金已全部缴存到职工个人账户后,方可办理转移业务。
3.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自愿缴存户开户缴交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又以单位名义为其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转移手续。
(二)异地转移:
1.转出接续: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昭通市,并已与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的,可向外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昭通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出至外省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出地公积金中心收到《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转出接续业务。
2.转入接续:职工劳动关系由外省市迁入昭通市,并与昭通市范围内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以上的,可向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在外省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至昭通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地公积金中心应当自职工递交《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发出《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联系函》。在平台收到转出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和转入的资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转入的资金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单位名称、法人、经办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单位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等三项个人信息要素(简称“职工三要素”)错误或发生变化,需要进行修改,应由职工或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持单位出具的证明和职工身份证证明材料到分中心申请变更,分中心经办人员对信息进行核实,信息核实真实的,提交分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能进行职工三要素修改,乡镇代办点经办人员不得对职工三要素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人账户已封存,未办理公积金贷款且没有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符合销户提取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销户提取。凡在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了贷款或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的,在贷款未结清或免除担保前不得办理销户。
第七章 网上归集
第二十七条分中心要积极推进网上账户设立、缴存、封存、停缴、转移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一)单位开设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后,可按照“单位递交《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系统使用申请表》—分中心受理审核—签订《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单位业务)用户协议书》—中心授权—单位登录使用”流程,向分中心申请开通网上归集业务。
(二)网上归集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三)网上归集业务包括个人开户、个人基础信息修改(不含职工三要素修改)、缴存比例调整、封存、启封、个人账户同城转移、汇缴登记、补缴登记等。
(四)网上归集业务通过参数管理和联网协查方式,对职工身份信息、缴存标准、个人账户变动等关键环节予以系统控制,防范管理风险。
第二十八条单位办理网上业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授权的经办人员通过身份认证后,登录管理中心网上业务系统。
(二)单位经办人员应按管理中心的相关规定,填写相关业务申请表册,扫描上传相关业务资料,并按网上业务办理流程提交业务申请。
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审核单位网上业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网上直接办结的,应经网上业务系统验证通过后办结。
(二)需经管理中心审核的,应审核通过后办结。
(三)业务办结后,应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向单位返回电子回执。
(四)系统验证或业务审核未通过的,应通过网上业务系统告知单位未通过原因。
第三十条单位申请终止网上归集业务应提供终止网上业务申请表,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登记号、单位申请终止原因等信息。分中心审核通过的,应为单位办理终止网上业务。
第八章 住房公积金使用
第三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包括个人自愿缴存户)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提取渠道、提取条件、提取方式、提取额度,按照昭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提取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实行无差别化政策。
第三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包括个人自愿缴存户)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符合昭通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一)个人自愿缴存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应与其缴存基数、公积金账户余额及还贷能力挂钩。
(二)个人自愿缴存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一致的常用Ⅰ类借记卡账户作为还款账户,并提供配偶的常用Ⅰ类借记卡账户作为第二还款账户。
第三十三条 个人自愿缴存户申请并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偿还贷款期间,未经管理中心批准同意,连续停缴、欠缴住房公积3个月以上,经催缴后仍未按时缴交的,管理中心有权宣布借款合同到期,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将该缴存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10月11日施行。
来源:@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微信ID:gh_8f290cdb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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